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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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 甲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系 學 會 組 織 章 程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96學年度修改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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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學會組織章程》是「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學會」的最高行事原則;不過當初制訂時不甚嚴謹,亦歷經時空轉變,諸多條文變得不易執行,使得學生不太遵守《組織章程》,甚至忽視。但現實的是,許多會議、程序、選舉皆要有《組織章程》做為依據。

   因此,為了徹底解決此一問題,96學年度之系學會成員決定大幅修改《組織章程》條文。是次修改,有以下要點:

    (一)將各專有名稱統一規範,並更正錯字或錯誤用語,以及確立語氣及邏輯。

     (二)確立行政程序及各會議職責,並且依現實狀況修改。

     (三)刪除不易執行之法條,並歸併入各法條之內,富有實用性。

     (四)新增必要之法條,以完善原則規範,並解釋說明模糊地帶。

   由於章程大幅度調整,由於章程大幅度調整,必須以序文說明修改原則以供參考,僅以此四點摘略此次修改方向。但礙於吾輩並非專業法學人才,故可能仍有缺失,亦以此次修改經驗為基礎,逐步完善《組織章程》。經過這次修改,冀望能加深系學會之民主法治精神,繼續為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的光榮而奮鬥!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全名為「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本學會依據《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學會組織章程》行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學會受「逢甲大學」各主管機關及「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指導,以下分別簡稱「本校」及「本系」。

 

第三條

本學會之宗旨乃聯絡同學情誼,砥礪學問、培養高度人文素養,致力於中國文學相關領域之研究。與全國各大專院校相關科系保持良好關係。

 

第四條

本學會之任務如下:

第一款

促進本系同學間之情誼。

 

第二款

舉辦人文、康樂、聯誼或其他性質之活動。

 

第三款

出版本系刊物。

 

第四款

與相關團體交流、互動。

 

第貳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凡本系之在學同學均屬本學會之當然會員。本系教、職員及已畢業生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

本學會當然會員之權利和義務列舉如下:

第一款

當然會員有遵守本學會之章程和參與各項會議議案討論之義務。

 

第二款

當然會員有維護並加強本系及本學會榮譽之義務。

 

第三款

當然會員有繳納本學會會費之義務。每屆會費由當屆幹部討論訂定之,新生可一次繳納四年份或逐年繳納;在校生亦可分年度繳納。詳細規則由當任幹部視學校整體政策訂定之。

 

第四款

當然會員有參與各民主會議並發言、表決、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被選舉等權利及義務。

 

第五款

當然會員有接受或擔任本學會所委託有關本系各項事務或職務之權利。

 

第六款

當然會員享有由本學會提供之各項服務及參與各類活動之權利。

 

第七款

當然會員有使用本學會器材之權利,詳細辦法由當屆學會召開幹部常務會議討論之。

 

第八款
凡繳納會費之當然會員,其優惠方式由當屆學會召開幹部常務會議討論之。

 

第七條

本學會榮譽會員之權利和義務列舉如下:

第一款

當然會員有維護並加強本系及本學會榮譽之義務。

 

第二款

榮譽會員得以「列席」方式參與本學會各項會議,有發言權,無表決、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被選舉等權利。

 

第三款

榮譽會員有接受或擔任本學會所委託有關本系各項事務或職務之權利。

 

第四款

榮譽會員享有由本學會提供之各項服務及參與各類活動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身份之更改:

第一款

當然會員畢業領取學位證書後,立即成為榮譽會員(以領取學位證書日為準)。

 

第二款

當然會員休學,應保留其當然會員之身份(以有無學籍為準)。

 

第三款

當然會員轉學、退學或其他因素,應徹除其會員之身份(以學籍資料為準);若會員已繳納會費又學業未畢,應按修業時間比例退費。

 

第四款

當然會員轉系時,應徹除其會員之身份(以學籍資料為準);若會員已繳納會費,應按修業時間比例退費。

 

第九條

當然會員或榮譽會員欲使用本學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需經「幹部常務會議」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相對多數表決通過始生效。

     

第參章 組織

   
第十條

本學會設會長一人。會長對外代表本學會;對內綜理本學會事務,並監促各系統工作之規劃與執行,且須負行督導之責。旁設有執行祕書作書記之職。

 

第十一條

本學會組織如下:

第一款

本學會會長下設副會長(至多二人),副會長下設各行政部門。

 

第二款

實際編制及職權需經幹部常務會議表決通過,調整(新設或徹銷)組織,並將結果報備於理監事會議。

 

第三款

會長、執行祕書、副會長及各部門負責人均稱為本學會「幹部」。

 

第四款

各幹部之職權、業務若有所變動或確認,應由當屆幹部常務會議討論分配之。

 

第十二條

本學會設有附屬單位(俗稱「系隊」),為本系學生課外社團,供學生在藝文、體育、學術領域有所發揮。

 

第十三條

本學會附屬單位運作方式如下:

第一款

附屬單位得以本系、本學會之名義對外活動,唯需知會本系、本學會。

 

第二款

附屬單位有義務維護本系、本學會之名譽。

 

第三款

附屬單位之新設,只要有三人以上願意籌設,向本學會報備後,即可運作。

 

第四款

除非發生重大事故,否則本學會不干預附屬單位之運作,包括人事、帳目、經費……等。

 

第五款

附屬單位活動成果或績效,應匯報予本學會,統一整理。

 

第六款

關於附屬單位之規範或獎勵原則,應視本學會運作狀況及能力範圍,由各屆幹部召開「幹部常務會議」討論之。

 

第七款

附屬單位之裁撤,凡該單位成員不足三人,即自動解散。若需重新運作,比照第十三條第三款辦理。

 

第八款

若附屬單位造成「不名譽行為」,本學會有權否認該單位之存在適法性,並且取消該單位使用本系或本學會之名義使用權。

 

第九款

若附屬單位達成「榮譽行為」,應以第十三條第六款為原則,適當獎勵附屬單位。

 

第十款
附屬單位對應之學會監理管轄部門,應由當屆幹部常務會議視實際情況及單位屬性討論分配之。
 

第肆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本學會之會議分為「系大會」、「監事會議」、「幹部常務會議」及「理監事會議」。

 

第十五條

「系大會」為本學會最高權力及決策機構。

 

第十六條

「系大會」以任務型態(取消例會制)召開之。而「系大會」之召開,目的在於討論「理監事會議」不能討論或討論未果之重大議題(如:預算、選舉、罷免、組織、章程……等)。「系大會」運作方式如下:

第一款

「系大會」由全體當然會員組成,並由當然會員推舉一人為會議主席,會議主席不得為監事或本學會幹部。

 

第二款

若遇重大議題,經監事會議或幹部常務會議討論後提出,交由會長召集人員準備會議,並協助推舉主席事宜。

 

第三款

會議準備應至少有一週以上時間,期間應解決場地、時間、人員聯絡等相關問題;並準備議程、提案、選票等相關資料。

 

第四款

會議之出席人員包括本學會幹部、監事會議成員、全體當然會員、學生議員;出席人數應超過會議成員二分之一,會議方成立,否則流會。

 

第五款

本學會指導老師、一般或榮譽會員及各相關主管機關人士得列席參與會議。

 

第六款

「系大會」之會議記錄應交副本予本學會存檔並公告。

 

第十七條

「監事會議」負責監督本學會幹部,監事會議運作方式如下:

第一款

本學會前一屆幹部以及各班班代為當然「監事會議」成員,前一屆會長為當然監事主席(比照「小內閣」監督制度);任期一學年。

 

第二款

各班應推舉二人為常務監事(選舉由各班自行辦理);任期一學年。

 

第三款

「監事會議」以任務型態(取消例會制)召開之。

 

第四款

監事不得兼任學會幹部;身份衝突時,應另尋監事人選。

 

第五款

「監事會議」有對本學會評議、審核財務支出之權利。

 

第六款

「監事會議」有對本學會提出之預算有審核、刪改之權利。

 

第七款

當本學會行政程序出現瑕疵,或應執行第五款、第六款事項時,「監事會議」成員得提報監事主席,召開「監事會議」;其準備時間依事件嚴重程度由監事委員自行規定之。

 

第八款

平常時間,「監事會議」成員亦可召開監事會議,提出良善之建議,供本學會各幹部參考。

 

第九款

「監事會議」之召開,出席人數應超過會議成員二分之一,會議方成立,否則流會。監事會議可要求本學會幹部列席備詢。

 

第十款

本學會指導老師、一般或榮譽會員及各相關主管機關人士得列席參與會議。

 

第十一款

「監事會議」之會議記錄應交副本予本學會存檔並公告。

 

第十二款
「監事會議」有權對「幹部常務會議」決議之行政命令或規則提出覆議,並由「理監事會議」討論存廢。

 

第十八條

「幹部常務會議」即為「理事會議」(一次會議、兩種名稱、同組成員)。幹部常務會議處理本學會平日行政運作事宜。

 

第十九條

「幹部常務會議」運作方式如下:

第一款

為確保行政運作順暢,會長應每週固定時間組織成員召開「幹部常務會議」。

 

第二款

會議出席人數應超過會議成員二分之一,會議方成立,否則流會。

 

第三款

各幹部應於會議中報告平日事務,並詳實記錄成效。

 

第四款

「幹部常務會議」是行政最高依據。

 

第五款

本學會指導老師、一般或榮譽會員及各相關主管機關人士得列席參與會議。

 

第六款

「幹部常務會議」得依現實狀況,訂定相關行政命令或規則,以供行政依據之用。

 

第七款

當本學會行政程序出現瑕疵,或應執行第五款、第六款事項時,「監事會議」成員得提報監事主席,召開「監事會議」;其準備時間依事件嚴重程度由監事委員自行規定之。

 

第八款

「幹部常務會議」訂定之相關行政命令或規則,視同正式規範;幹部行政時,必須依照決議行事。

 

第九款

「幹部常務會議」訂定之相關行政命令或規則不得抵觸本組織章程,且範圍僅止於行政業務;若與章程或我國法律相抵觸,則該行政命令或規則視同無效。

 

第廿條

「理監事會議」是根據學生議會之監督要求,為了討論等重大議題(如:預算、選舉、罷免、組織、章程……等)而召開;權力僅次於「系大會」,應定時召開。運作方式如下:

第一款

「理監事會議」由本系學生議員為主席,本學會幹部、各監事必須出席,本校學生議會指派一名學生議員列席觀摩。

 

第二款

「理監事會議」每學期必須辦理一至二次,亦視情況由會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款

會議出席人數應超過會議成員二分之一,會議方成立,否則流會。

 

第四款

本學會指導老師、一般或榮譽會員及各相關主管機關人士得列席參與會議。

 

第五款

「理監事會議」之會議記錄應交副本予本學會存檔並公告。

 

第六款

「理監事會議」之召開程序以學生議會之規定為準。

 

第七款

舊《章程》之「預算核實會議」,依現狀併入「理監事會議」討論之。詳細辦法見第陸章,第卅二、卅三條。

 

第廿一條

「系大會」、「監事會議」、「幹部常務會議」之議題討論表決,採相對多數制度;理監事會議應遵循本校學生議會之相關規定(若無規定,亦採相對多數制度)。

 

第廿二條
原則上,若有重大議題(如:預算、選舉、罷免、組織、章程……等)需要討論,先經「理監事會議」討論即可;若討論未果或因其他因素不能討論,再交付「系大會」討論。
 

第伍章 選舉、任命及罷免

 
第廿三條

本學會會長由當然會員普選產生,以相對多數制度最高票者當選,任期一學年,且不得連任。

 

第廿四條

本學會會長有幹部任命權,得自行召集各部門負責人,處理行政事務。

 

第廿五條

本學會會長因故缺任時,依序由執行祕書、副會長代理職務;若會長任期尚餘三個月以上,則應於二週內補選會長一職,其任期以補滿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若副會長亦缺,則由各幹部推舉一人代理職務;若無人可任,則由監事主席暫代並進行補選工作。

 

第廿六條

各幹部因故缺任時,應按第廿四條由會長執行幹部任命權,替補人選。

 

第廿七條

本學會會長之罷免,須三分之一以上當然會員連署、或監事會議提案表決通過後,交付「理監事會議」討論,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始生效。

 

第廿八條

本學會至遲須於每學年的第二學期結束前足六週完成新任會長之選舉並改組系學會及交接職務。選舉由現任會長主持之。

 

第廿九條

新舊系學會交接時,新任會長帶領各新任幹部宣誓後(由新舊任系學會指導老師及舊任系學會幹部監誓)方可上任,誓詞如下:

「余誓以至誠,恪遵《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學會組織章程》,擔任『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學會』xxx(職務名)一職;並欣然接受逢甲大學各主管機關、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師長之指導,代表全體同學依法行使職權,不營求私利,不濫用權力,要盡忠職守、要熱誠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宣誓人:xxx(姓名)。中華民國xx年xx月xx日。」

 

第卅條

新舊系學會交接儀式由當屆幹部辦理,其細部流程及規模亦由「幹部常務會議」討論後執行之。

 

第陸章 經費

 
第卅一條

本學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第一款

本學會會員繳納之會費。

 

第二款

本校及本系經費補助。

 

第三款

各界贊助。

 

第卅二條

本學會之預算案,經幹部常務會議討論修訂、由會長提出,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方得執行。

 

第卅三條

本學會支出費用若因實際需要調整,經幹部常務會議討論修訂、由會長提出,交付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後,始可調整。

 

第柒章 章程之修訂及執行

 
第卅四條

章程之修訂方法如下(擇一款使用之):

第一款

可由當然會員提修正案,經四分之一以上當然會員連署請求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討論後經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成員表決通過後修改成立。

 

第二款

亦可由半數以上監事提議,由監事主席召開「監事會議」擬定修正草案,並請求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交付討論後經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成員表決通過後修改成立。

 

第三款

亦可由半數以上幹部或指導老師提議,由會長召開「幹部常務會議」擬定修正草案,並請求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交付討論後經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成員表決通過後修改成立。

 

第四款
若「理監事會議」討論未果,方交由「系大會」討論表決,經三分之二以上會議成員表決通過後修改成立。

 

第卅五條

本章程之制定或修訂,經程序表決後,由會長公告方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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