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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優良志工表揚原則 92年4月22日校長核定

一、為推展並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志工服務,激勵其服務士氣,特依據「逢甲大學學生參與志工服務實施辦法」選拔表揚本校志願服務優良志工,並訂定本原則。

二、凡本校在學學生,於校內擔任志工服務,同時具有下列二條件者,均得接受表揚:
(一)連續服務一年(含)以上,服務時數累計達一百小時(含)以上者。
(二)持續積極參與志工服務,並研提創新作法,充實服務內涵,有具體績效者。

三、優良志工候選人,由該志工之服務單位,於每年四月二十五日前,薦送學務處志工中心參加選拔,每單位推薦名額不限。

四、優良志工之評審程序如下:
(一) 初審:由志工中心審查各單位所送資料,就資格部分先行篩選。
(二) 複審:由志工中心組成複審小組,就書面資料審核後,推薦決審建議名單。
(三) 決審:由志工中心聘請本校師長組成決審小組,就複審推薦建議名單及其資料進行審查,並決定當選名單。

五、優良志工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 優良志工以六十名(校內單位志工五十名,志願服務性社團十名)為原則,當選者由志工中心辦理表揚大會,並頒發優良志工獎狀及獎品。
(二) 當選為本校優良志工者,本校得推薦其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優良志工之選拔。

六、已當選為優良志工者,各單位必須隔年方得再推薦為候選人。

七、本原則經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逢甲大學表揚優良學生志工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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