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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逢甲大學優良志工表揚原則 92年4月22日校長核定一、為推展並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志工服務,激勵其服務士氣,特依據「逢甲大學學生參與志工服務實施辦法」選拔表揚本校志願服務優良志工,並訂定本原則。 二、凡本校在學學生,於校內擔任志工服務,同時具有下列二條件者,均得接受表揚: 三、優良志工候選人,由該志工之服務單位,於每年四月二十五日前,薦送學務處志工中心參加選拔,每單位推薦名額不限。 四、優良志工之評審程序如下: 五、優良志工之獎勵方式如下: 六、已當選為優良志工者,各單位必須隔年方得再推薦為候選人。 七、本原則經學生事務處處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逢甲大學表揚優良學生志工推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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